服务项目 |
资质办理 |
面向地区 |
公司类型 |
有限责任公司 |
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,须经注册后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;未经批准,不得行医。
符合以上条件的,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,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,同意设置的,发给《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》,由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材料及现场的审核,经审核合格的,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目前本市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都已下放至区级,符合设置条件后可至各区办理。
诊所设置基本标准
一、 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
二、 人员
(一)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
(二) 至少有1名护士。
三、 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 每室立。
四、 设备:
(一) 基本设备:
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
(二)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